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知识学习分享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93)经他字第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43 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院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诉
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二是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安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三是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
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前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
故被告不构成侵权。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
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1993年8月16日

 
更新日期:2009/2/24
阅读次数:1610
 
上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Copyright(C)2009 知识学习分享网 技术支持:中创互联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华杰大厦4B5 邮编:100089
联系方式:马律师 13501124658   E-mail:mayuqiang0667@126.com  
京京ICP备2020035323号  联网备案号1101080203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