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诉讼管辖,即向哪个法院起诉?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是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管辖,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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