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可以附条件吗?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作为附条件,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下列特点:
第一,作为合同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第二,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
第三,作为合同中的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条件能够引起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