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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的概括承受?
马玉强 李霈

什么是法定的概括承受?
 
      《民法典》第6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因为由多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因此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由于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不需要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由一个企业分立为数个企业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企业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则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09/2/21
阅读次数: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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