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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综述
马玉强

合同解除制度综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比较完备的合同解除制度,从解除分类、条件到解除程序、后果均做了相应规定。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并未给合同解除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仅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就一般情况而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解除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再次,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完成。
      最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现有合同关系消灭,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那些即时履行、即时清结的合同的解除,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另外,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具有独立性,它并不随着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二、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是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终止是上位概念,合同解除是下位概念。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撤销指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因欠缺合同有效要件,法律赋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使其自始归于无效的制度。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可以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二者并不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定的,也有约定的,还有事后协商一致的。
      2、从主体上看,合同的撤销须经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撤销与否;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而无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
      3、从行为效力上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非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1、原因不同。2、行使主体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
      三、合同解除的分类及相应条件
      合同解除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协议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协议解除条件
      协议解除采取订立新合同的方式,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新达成的协议只要具备合同的三个有效要件即可。
      (二)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三)法定解除条件
      从《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来看,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程序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有以下几种: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即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即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行使解除权解除某些合同除适用一般程序外,依法应当适用的批准登记程序。
      3、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程序
      《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不难看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比较完备的合同解除制度,这对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倡导以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09/2/21
阅读次数: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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