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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律师作用
郑文旭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律师作用

郑文旭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企业改制聘请律师作为主协调人是市场经济和律师事业发展的必然。
    律师作为改制工作的主协调人是历史的必然
    首先,这是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造,打破了国家对企业产权的垄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本质上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规范进行。规范化关系到股份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发展股份制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规范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规范,即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持股会章程、分立与服务协议等文本的制作规范,等等。二是公司运作规范,即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有效运作以形成激励、约束和监督相一致的三权制衡机制,同时,职工或职工持股会正确地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通过章程、协议等基本法律文件予以界定,通过专家的改制辅导增强职工的股份制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从而使公司运作规范。
    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呼唤律师介入。律师是制定规范文件的行家里手。律师的介入能使改制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律师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分立与服务协议、职工持股、技术股、股份期权等进行的整体法律评价,对主管机关的审批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其次,这是实践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实行的是“一商三师”制度,即承销商作为主协调人协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为公司上市提供相关服务。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革中,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实行的是“三师’制度,即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分工协作为改制企业提供中介服务。从职业特点、工作内容等方面考虑,为使改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选择了律师作为主协调人。
    第三,这是由当前律师的自身状况决定的。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其价值取向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到今天,律师的规模和业务水平都发展到了新的水平,复合型人才增加,律师有能力担当主协调人之重任。
    第四,这是遵循国际惯例所应作出必然的选择。在美国,律师对推动职工持股计划发挥了关键性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针对社会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企业中的动力真空问题提出了著名的雇员持股计划即ESOP,很快风行日本、德国、英国等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ESOP实行的是专家运作模式,专家中的主要角色就是律师。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诸如持股改制等公司法业务是律师的一项基本的非诉讼业务,无论从业务量还是业务收入来说都占据了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一大部分。1997年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记者对20个行业做了行业内职业调查,其中法律业名列第一的热门职业就是公司法律师。
    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律师的业务重心也在一步步实现山诉讼向非诉讼的战略转移,律师应顺应潮流。
    第五,这是节约社会劳动,节约改制成本的需要。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改制企业来说是一项千头万绪的新工作,而律师在为各个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用积累的经验进行专业化操作,从而节约社会劳动,节约改制成本。
主协调律师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
    1.从政府角度看,这是政府主管部门率先从规范自身行为、培育市场中介组织的角度作出的英明决策,从而改变了过去那种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形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转变职能和角色定位树立了典范。
    2.从企业角度看,通过聘请主协调律师,使想改制但又不知如何操作的企业达到改制的目的,也使那些企业的领导者能腾出精力,组织参与市场竞争。
    3.从律师角度看,主协调律师制度的建立第一次把中国律师推到了为市场经济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最前沿,是律师业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作为关键角色为持股改制保驾护航,律师责无旁贷。
    4. 从改革事业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就要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因而,企业改制是大势所趋。作为率先改革企业能否闯出一条路,能否为其他企业提供样板,律师任重道远。
    企业改革发展到今天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改制中必然遇到许多问题,如股份制框架的确定、债务问题处理、呆账的核销、税收问题、持股会与工会的关系、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科技股设立,管理参与分配以及改制公司与母公司发展战略相等问题。作为主协调律师,应依法提供相应对策,从而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走上良性发展的新路。
   律师在改制中的职责
   1、 参加改制领导小组,协助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A、 申请改制;
  B、 产权界定并申请产权评估立项、认定;
  C、 与有关部门协调,包括有关管理机关和中介机构;
  D、 其它改制事项的协调。
  2、 提出企业改制的总体安排意见,参与制定改制方案
  A、 资产重组:各种资产结构和法律形态的调整;
  B、 债务重组:负债结构和负债比例调整,债务处理;
  C、 股权重组:资金、技术、管理等股权结构及期股等设置;
  D、 机构重组:公司结构设计及约束、激励机制的设定;
  E、 人员重组:董事会、经理人员、监事会等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权调整。
   3、 起草审核上报文件
  A、 各种申请文件;
  B、 公司章程;
  C、 股份管理办法(章程);
  D、 发起人协议书;
  E、 其它法律文件。
  4、 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改制企业或管理机关的需要就某些法律问题或法律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进行改制辅导
 A、 改制前辅导;
 B、 改制中辅导;
 C、 改制后辅导。
通过辅导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产权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
    律师业起源于诉讼,发展壮大于非诉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社会地位的高低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活动对律师的依赖程度。在我国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中建立的主协调律师制度率先确立了一种新的观念:持股改制,先请律师。这对律师来说是个机遇和挑战。面对机遇,律师应通过自身的努力使社会重新认识律师,全面了解律师的作用。所谓挑战,是因为律师在一定程度上涉足的是一个新的领域,挑战性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律师要成为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财务、懂技术的一专多能的通才。

                                      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

                                             郑文旭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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