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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郑文旭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

郑文旭

一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此为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具有价值特征,它同样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这也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出发点和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核心的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任何人随意可以得到,则当然不能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通常表现为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

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要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自己商业秘密的范围。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个性化特征,这就决定了不同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尽相同。所以,企业首先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好自己商业秘密的具体类型和范围,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前提。

  其次,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被认为是商业秘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企业也可以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专门加进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规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后应该负的法律责任;或者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协商,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个别关键岗位职工,企业也可以规定在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开企业后,3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相同的业务,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帮助同行业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谋利。

第四、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骨干技术人员实行特殊薪酬政策。一般情况下,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上。对这些位于特殊岗位或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可考虑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这样,不但可以留住人才,而且不失为一个保护商业秘密的好办法。

二  反不正当竞争

  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动力是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面规范,它指引市场主体如何进行正当的竞争活动如广告法、价格法等;另一类是反面规范,它旨在限制和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使市场主体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如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

但是,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上述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当然,亦可并举):

第一  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

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  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  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总之,在现代的市场环境下,一个企业只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本企业能在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下开展业务,并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郑文旭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09/2/23
阅读次数: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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