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导致纠纷仲裁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北京XX贸易公司(买方)与云南XX金属提炼公司(卖方)签订了《硅粉合作协议》,约定在产品单价不变的基础上2007-2008生产季为供货期限。双方对此供货期限约定的理解存在异议。由于该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极大,在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下仍以原协议价格及供货期限执行将使北京XX贸易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北京XX贸易公司认为2007-2008生产季应当是自2007年6月至2008年1月的一个时间段,而云南XX金属提炼公司则认为一个生产季应当跨域并包括两个日历年。双方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最终云南XX金属提炼公司向XX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仲裁委裁定北京XX贸易公司按原合同约定价格在24个月内继续履行合同。
二、代理关系
郑文旭律师、李霈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案的仲裁。
三、本案的审理结果
XX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四、律师代理意见
一、在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对于解决争议尤为重要。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认识。被申请人代理人通过文义解释,来考量该条款的涵义,再把该条款放到合同整体中做整体解释。得出2007-2008生产季应当是自2007年到2008年间的一个时间段的结论。
二、在确定生产季的概念仅是一个时间段后,代理人又结合当地同类生产企业对生产季的普遍共同认识和合同双方以往合同中所确定的交易惯例确定一个生产季合理起止时间,并向仲裁庭阐明之一期限才是合同履行的期限。
三、最后被申请人代理人向仲裁委说明该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如果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后继续履行2007年6月双方签订的《硅粉合作协议》,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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