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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制度--知识学习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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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马玉强

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它包括三种情况。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商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原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新债权人称为受让人。
      1、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民法典》第545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①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关的合同债权,一是因个人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一是因当事人的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②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主要是指当事人以限制一方的行为而订立的合同。③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只有第三人才有权进行处分。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禁止转让的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禁止转让的约定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禁止转让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这种约定应在转让协议订立之前。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进行转让。
      2、债权转让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程序有:
      (1)通知,即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这是针对以批准、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言。在转让权利时,即主体发生变更时,也必须办理相应手续转让才能生效。
      3、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1)从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
      (2)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内容包括:法定的抗辩事由和债务人可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事由,债务人可以之对抗债权的受让人。主要包括:①可撤销的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对于受让人也可行使其撤销权。②原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人的抗辩权。③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
      (3)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
      1、债务转移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
      (2)被转移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转移性。
      (3)债务人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2、债务转移的程序
      ①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只是通知,不需同意,因债权转让不会增加债务人的义务。而债务转移涉及受让人(第三人)的资信问题。第三人可能无资力或资力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了。所以要转移义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②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3、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产生。
      (2)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随之转移。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一切法律地位,有关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辩事由,新债务人有权以之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分为约定的概括承受和法定的概括承受。
      1、约定的概括承受
      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约定的概括承受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需经对方同意;
      ②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法定的概括承受
      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协商的承受。这就是民法典第67条规定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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