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就是说,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是否恢复原状,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就是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不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则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而又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于取得了双重利益,而债权人却要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不公平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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