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于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做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如《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