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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知识学习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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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
马玉强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日,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陈XX订立一份《加盟合同书》,约定陈XX使用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识等进行以加盟连锁店的形式进行经营。加盟合同约定陈XX加盟费为人民币42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陈XX仅向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336000.00元,余额84000元未支付。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陈XX支付未付的加盟费元未果, 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XX支付加盟费84000元。
因订立合同时被告仅仅是在合同上签名,而未留电话号码、联系地址及身份证号码。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遇到了困难,被告拒收法院的传票及诉讼状副本。
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到被告开设的加盟店信息及股东信息后,又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被告的身份信息后,提供给法院,法院几次向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最后被告迫于压力,提出和解。
二、代理关系
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作为原告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告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及企业标识,具有直营店,有自己的管理体系以及运营模式,直营店以及加盟店具有统一的装修风格,原告具备特许应经的主体资格,与被告订立的加盟合同即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开设的加盟店已经正常开业,被告应当支付加盟费。
四、案件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陈XX达成调解协议,由陈XX支付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84000元加盟费。
关于本案律师建议:对于企业来说,与客户订立合同时,一定注意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等基本信息,以确定对方主体身份。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15/3/9
阅读次数: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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