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员工违法,用人单位担责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日,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北京*****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1月18日补签了《劳动合同》。马某入职后在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日期为2010年11月31日,马某的月工资为10000.00元,每月另支付税后1500.00元的住房补贴。每年年底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马某入职后,在被申请人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工作。而被申请人却违法于2008年7月9日单方解除了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是,马某找到马律师进行咨询,听了解答后,马某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理关系
马律师作为马某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
案件审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马某与公司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对调解的结果很满意
律师代理意见
一、马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二、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奖金
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与马某之间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7月10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支付马某的工资至2008年8月10日。而公司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该月的工资。
马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5.2款约定,“雇主将于年底支付一个月的薪水作为奖金”而公司至今未向马某支付2007年的奖金。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除应当向马某支付工资和奖金外,还应当支付25%的赔偿金。
三、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赔偿金。
马某入职的时间是2007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7月10日。公司单方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2007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向马某支付2008年的双倍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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