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恶意仲裁,最终败诉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9日,申请人贾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称,其于2008年4月23日进入北京XX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于2008年8月19日辞职。请求XX公司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律师接受XX公司的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经查,XX公司是于2008年7月9日才注册成立的,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公司未与贾某建立过劳动关系。
代理关系
马律师,龙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审理。
案件裁决结果
申请人贾某撤回了仲裁申请。庭审后,贾某在仲裁员的建议下撤回了仲裁申请。2008年11月8日,贾某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同样请求XX公司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马律师代理公司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庭审中,贾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意见
1、被申请人XX公司与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未能出示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仅凭名片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XX公司于2008年7月9日才取得营业执照,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不具备用用工资格的情况下,XX公司不可能与甲某建立劳动关系;
3、甲某申请仲裁是诉权的滥用,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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