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 本 案 情
2005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 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400万元,B公司付清首批300万元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余款100万元待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后,10天内付清。A公司收到B公司交来首付款300万元,双方在房屋买卖移交表签字,并进行了交接,A公司将该房屋交付B公司占有。
协议还约定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件;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A公司以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向B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并退回房屋的通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A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A公司和B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三、 律 师 评 析
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仅为房屋转移的原因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的约束。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房屋转让合同只是房屋转让的原因行为,该项转让行为的有效与否,最终要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过户又以权属登记为前提。因此,房屋转让合同本身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并非是整个的物权转让行为,也就不能以没有办理权属登记,而否认房屋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没有违背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基于此,B公司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