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原告胜诉
一、基本案情
常XX是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9月份,常XX发现河北省唐山市某县有人未经其许可,在生产经营与其“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经委托律师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调查收集了相关专利侵权的找证据,然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XX,丁XX,于XX,张XX等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专利产品,赔偿原告损失。
二、代理关系
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作为原告专利权人常XX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
原告的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原告依法缴纳了年费,并且,原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原告的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
二、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具有“去除料夹装置”的营养钵成型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通过将被告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营养钵成型机中“去除料夹装置”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告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营养钵成型机中“去除料夹装置” 包括置于左、右模具体上的退让槽、推进槽,退让槽内设置有退让块,推进槽内设置有推进块;退让槽的宽度大于推进槽的宽度;退让块的顶端设置有复位弹簧;推进块的底端连接推进杆,该技术方案覆盖了原告“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告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营养钵成型机中“去除料夹装置”落入原告“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关于“先用权”不侵权抗辩以及其生产的“去除料夹装置”与原告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如果仅仅凭据一两份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先用权”成立或是被告的技术为现有技术,那么,我国将不会有任何有效专利存在,因为总是可以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先用权或现有技术存在。如此以往,中国的专利制度将无存在的可能,中国的科技将停滞不前,中国的经济将无从发展。被告仅仅凭据证人证言证明“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具有“去除料夹装置”的营养钵成型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称为“牵拉脱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具有“去除料夹装置”的营养钵成型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具有“去除料夹装置”的营养钵成型机的行为,销毁成品、半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件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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