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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不足,和解结案
合同律师 马玉强

买卖合同纠纷案,证据不足,和解结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北京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XX有限公司订立一份《风机采购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向浙江公司供应排风机等设备,总货款为733900.00元,合同订立之日付款30%,余款货物送到后30日内付清。北京公司按约定供货后,浙江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至2010年3月10日,有货款321200元未给付。2010年3月份,北京公司将浙江公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北京公司提交了货物出库单及浙江公司的收货单。浙江公司答辩称,其已经全部支付了合同货款,因其未收到收货单所涉及的货物,故不应当支付货款。
二、代理关系
      北京宏健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现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鉴于浙江公司否认收到北京公司的货物,并认为收货单的签字人员不是浙江公司的员工,北京公司无法证明收货单上的签字人员为浙江公司的员工,代理人要求对浙江公司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勘验,并对浙江公司使用的排风机等设备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北京公司的货物。
四、案件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北京公司与浙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公司支付北京公司26万元货款。
      关于本案律师建议:对于卖方而言,在于建筑施工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收货、验货人,并留存收货、验货人的印鉴或签字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求合同约定的收货人、验货人进行收货、验货,并签字,以免买受人否认收到货物。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11/2/27
阅读次数: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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