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不足,应当补足
基本案情
北京XX房地产公司员工李X于2004年4月1日入职公司工资。公司于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分别与李X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未续订合同,李X仍在公司工作。2010年4月,公司通知李X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8800元。
李X认为公司在2010年未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补偿金,应当补足差额。即向北京市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XX房地产公司认为,可以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经济补偿金不但已经足额支付,而且超额支付了,2008年以前不应当支付补偿金。李X的40000.00元年终奖金不应当计入补偿金的基数,补偿金应当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为基数。
代理关系
北京宏健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现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李X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与李X订立劳动合同,从2010年1月31日起,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标准为李X实得工资的一倍;2、公司支付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数额不足,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40000元的年终奖金应当按月分摊,计入补偿金基数。3、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劳动部的规章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李X请求事项,判令XX房地产公司支付未订立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
本案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公司已按裁决书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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