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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知识学习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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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
合同律师 马玉强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
一、基本案情
杨XX、方XX为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整。2012年11月28日,转让方杨XX与受让方郭XX签订一份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各人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郭XX,股权转让费及公司转让费为人民币21万元整。约定了股权转让费的给付期限和方式。此前,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郭XX所在北京XXX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约定将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北京XXX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费及公司转让费共计21万元整,约定了股权转让费及公司转让费的给付方式和期限。该合同加盖了二公司公章,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方XX及郭XX在协议上签了字。
公司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订立后,郭XX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费21万元。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向郭XX出具出资证明书,未变更股东名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郭XX多次向杨XX、方XX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杨XX给予配合,但方XX不予理睬。无奈,郭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由杨XX、方XX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在郭XX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杨XX、方XX的银行账户。
二、代理关系
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郭XX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尽管股东方XX未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各人名下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费及公司转让费为21万元,鉴于此前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郭XX所在北京XXX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股东方XX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应当认为方XX同意转让其所持北京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且其实际收到了股权转让费。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多次催告后,仍不予协助办理,被告够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94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四、案件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杨XX、方XX与郭XX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由杨XX、方XX返还股权转让款21万元。
关于本案律师建议:因为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规范,用该协议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被告又不配合签订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协议,最终引发本案的诉讼。律师建议无论订立何种合同时,尽量要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使合同具备可执行性。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代书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13/10/16
阅读次数: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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