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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原告胜诉
合同律师 马玉强

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原告胜诉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北京XX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XX医院订立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北京公司向河北医院供应美敦力系列胰岛素注射泵一台,货款为42000.00元,2007年1月16日在河北医院交货。2007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公司员工董XX到北京XX客运枢纽办理托运手续,委托XX客运枢纽将一台美敦力系列胰岛素注射泵托运到宣化。XX客运枢纽向北京公司出具行李无票托运单。载明:托运站六里桥,到达地点宣化区,……品名医疗器械,数量一件,……备注处注明:1、本站不办理托运保价,贵重物品及易损、易碎物品,不予办理托运,如坚持托运,按普通物品托运,损坏责任自负;2、……。2007年1月15日下午,北京公司业务人员李XX到宣化区长途汽车站取货,得知货物丢失。经登报寻物后无果。
    在与XX客运枢纽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无果后,北京公司于2007年9月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客运枢纽赔偿北京公司货物损失42000.00元,登报广告费200元,运费损失20元。
    XX客运枢纽答辩称,被告提供的托运单条款明确说明贵重物品不予托运,否则按照普通货物赔偿,被告提供的条款注明货物丢失按运费的5倍赔偿;登报广告费、运费不同意赔偿。
二、代理关系
    北京宏健律师事务所马玉强律师(现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
    本代理律师认为,XX客运枢纽提供的货运单第一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XX客运枢纽未能将承运的货物交与北京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应属于违约,应对北京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登报广告费是北京公司为挽回损失采取的措施,非故意扩大损失,应当赔偿。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XX客运枢纽赔偿北京公司货物损失42000.00元,登报广告费200元,运费损失20元。
 
【出处】
原创
 
更新日期:2011/2/27
阅读次数: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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