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 本 案 情
2004年3月,申请人(湖南XX软件存储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FujitsuM50、LSI FC HBA LSI409190存储硬件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42000元。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申请人对此通过书面形式予以了确认。但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后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04年12月1日就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分三次向申请人偿还此笔款项,如果被申请人任何一期迟延给付,需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但被申请人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后,对其余款项一直拒绝支付。
为此,申请人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二、 案 件 仲 裁 结 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后,被申请人未出庭,亦未说明理由。仲裁庭依据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申请人关于所欠货款及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950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8400元。
本案仲裁费1025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律 师 评 析
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尽最大诚信履行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应当严守。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系典型的违约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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